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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無「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 字第 10218238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相關法條:水土保持法 第 6、6-1、12 條(92.12.17)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100.08.29)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19 條(102.02.08)
要  旨: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無「經承辦監造
          技師認定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以符制度設計之本旨及簡政便民之考
          量
主    旨: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經承辦監造技師
          認定無安全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變更設計之適用原則,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貴分局 102  年 10 月 8  日水保投保字第 1021967100 號函副
              本辦理。 
          二、水土保持法第 6  條及第 6  條之 1  立法之原意係規定承辦水土保
              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
              辦專業技師簽證,而依現行法令,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
              「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
              ,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中開發利用行
              為之種類與規模係與同法第 6  條「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採同一基準(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3 條參照)。 
          三、綜上,從制度設計之本旨及簡政便民之考量,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規模之案
              件無需專業技師簽證,爰無旨揭辦法第 19 條「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
              無安全之虞」規定之適用。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
          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
          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
          府、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本會水土保持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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