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101.7.10營署建管字第1010041067號函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21款規定:「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另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1年6月28日水保農字第1010114832號函示略以:「集村興建農舍係將原可能零散興建的個別農舍集中到一宗或數宗相毗鄰之農業用地一次集中興建,整體規劃公共設施與居住環境,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4款規定,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同條第8款亦規定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援此,集村興建農舍應具有共同基地、空間或設備」綜上所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所興建之集村農舍,除離島地區外,均應在20戶以上,且需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鄰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並共同於法定空地上設置社區停車場、廣場、兒童遊戲場等公共設施,應屬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集合住宅。


二、至集村農舍是否屬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3款所稱之集合住宅,及得否申請設立民宿,涉關該辦法之規定與其訂定意旨,係屬該辦法主管機關交通部之權責,如有疑義,宜請逕洽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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