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16日北府農山字第1011749969號函辦理。 二、 本會100年2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198號令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開發建築用地」之認定基準,將「建築基地面積」修正為「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另依本會100年4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422號令,於山坡地興建農舍、集村農舍及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等,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款「開發建築用地」。合先敘明。 三、 配合上開說明,有關本會97年12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52133號函說明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並無『建築基地面積』可供認定,故無從適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開發建築用地』規定,故仍應維持同辦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其他開挖整地』之適用。」,自即日停止適用,該函其他部分仍予維持保留。
正本 : 交通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副本 : 本會水土保持局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