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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46510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31 期 46816-46817 頁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2 條(98.01.21)
要  旨: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公告 102 年發生之遺產稅
及贈與稅免稅額分別為 1,200 萬元及 220 萬元;而被繼承人 80 萬元
以下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及 45 萬元以下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
總額之金額
主    旨:公告 102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 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1,200 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0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 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45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
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557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45 萬元。兄
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
每年加扣 45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 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 2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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