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7/20農企字第1000144536號
主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農業設施高度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0年7月11日(100)臺禹環字第01000711號函。
二、農舍係基於農業經營之目的始附帶提供居住使用,而農業設施係供農業經營使用,且
不得作為居住用途,如擬申請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如擬
申請農業設施,則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兩
者之性質及法令依據不相同,且申請要件及管制規定亦不相同,故有關農舍興建高度
之相關審認要件,農業設施不得援引比照。
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農業設施興建高度
及樓層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規定高度之農業設施,其高度不得超過14公尺。但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各項農業設施之申
請基準或條件,未明定高度及樓層限制者,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高度不得超過14公
尺,應以建築物最高點(頂高)予以審認;至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另訂有較嚴
格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之相關
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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