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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政二 字第 1010031864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的處理作業,應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
關說事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至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的獎懲
事宜,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主    旨:本院及所屬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事件之獎懲,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一、為規範本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處理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
標準化,本院業已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事件處理要點」
,自 101 年 11 月 20 日生效。
二、有關本院及所屬機關依上開處理要點辦理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
業之獎懲,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會銜發布之「行政院及
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
效。
三、檢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乙份。
正 本: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 本:本院各廳、處、室、本院秘書處第三科(請刊登公報)、司法周刊社

附 件: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總說明
馬總統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廉政座談會裁示,由行政院將請託關說制度
化、透明化,俾部會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行政院
爰研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並依該要
點第十一點規定:「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定之。」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具「行政院及所屬
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並與法務部會同發布,
本原則共計九點;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原則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適用對象之依據及規範請託關說之定義。(第二點、第三點)
三、規範獎懲程序及權責之依據。(第四點)
四、規範獎懲事由、額度範圍及依據。(第五點)
五、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相關規定。(第六點)
六、政務人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
司人員等類人員有關本案獎懲之處理。(第七點)
七、各主管機關登錄作業獎懲案件之統計報送。(第八點)
八、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第九點)

附 件: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
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之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
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嘉獎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績效良好│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且有具體事證。 │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功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因而查獲│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貪瀆不法案件,著有│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 │
│。 │ │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申誡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登錄不實│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且有具體事證。 │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過一次至二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故意隱匿│ │則第十三條第三項及各│
│、延宕或積壓不報,│ │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
│經查證屬實。 │ │ │
├─────────┼───────┼──────────┤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
│查察作業,發生重大│ │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違法失職情事,致損│ │款 │
│害人民權益、國家利│ │ │
│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 │
├─────────┼───────┼──────────┤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一、其中情節重│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 大,致嚴重│ 十二條第三項 │
│重,經檢方起訴具體│ 損害政府或│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
│求刑者。 │ 公務人員聲│ 條、第十九條 │
│ │ 譽者,得辦│ │
│ │ 理一次記二│ │
│ │ 大過專案考│ │
│ │ 績免職。 │ │
│ │二、由主管長官│ │
│ │ 依規定移付│ │
│ │ 懲戒,並視│ │
│ │ 其情節輕重│ │
│ │ 決定是否予│ │
│ │ 以停職處分│ │
│ │ 。 │ │
└─────────┴───────┴──────────┘
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
作業有關之獎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獎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
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格式如附)。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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