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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公告文號:農林務字第 1011743334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3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目的在於藉付費制度,以充實林
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獎勵長期造林,並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速度之制約功能,減緩經濟
發展與環境保護之衝突。惟為配合政府一向鼓勵私人興學,對於私立學校興辦者,列
為免繳交回饋金對象,爰擬具「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


第 8 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者。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
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
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者。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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