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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收到追繳之土地增值稅,特別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不過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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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