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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申報移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坐落出售土地之房屋非全部供自住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倘該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出售前1年內房屋使用面積有變更者,以1年內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最大面積認定為非自用住宅面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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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