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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王太太105年7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300萬元,於115年6月30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3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X10%=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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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