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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所有之房屋是否可減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且為低收入戶所有並供其居住之住宅房屋,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可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惟必需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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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