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府函詢有關開發案件部分屬山坡地範圍,其水土保持計畫面積是否仍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及其審查費核計案,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本會102年10月1日召開之102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3次會議臨時動議第2案決議辦理(本會102年10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1021862527號函正本諒達),併復貴府102年9月4日北府農山字第1022591875號函。
二、 本會100年3月10日農授水保字第1001861247號函補充說明如下,「計畫面積」及「規劃面積」之認定,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面積」相當,並以山坡地範圍為原則;實務上,可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循前開原則確認之「開發或利用」面積而為認定,惟如為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必要設施,例外可納入部分平地。
三、 貴府所詢事項,請視個案情節,依前開原則本權責認處,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核計審查費。


正本 : 新北市政府
副本 : 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本會林務局、水土保持局(法規小組、監測管理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and0827 的頭像
    land0827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