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標的得否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一案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4-05-01
內政部103.5.1內授營都字第1030804443號函

按旨揭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至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不予列入交換之情形,同辦法第6條規定已有明文。是以,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其公有非公用土地,除應依上開規定與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及符合列入交換之情形外,並無限制應為都市計畫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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