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內政部公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5~17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公告文號:台內地字第 102017546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80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修
正草案總說明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
六月六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
七項、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
項授權訂定,立法目的係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方式、內容及對外提
供查詢之方式、內容予以規範。茲因行政院為推動政府開放資料,增進政府施政透明
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界需求,責成相關部會應就所管資料以朝向免費開
放為原則,依此,爰擬具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有關政府開放資料應以免費為原則之政策,增訂經私法授權之下載方
式免收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加值產製資料依相關辦法收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第 15 條 前三條經篩選整理登錄之資訊,提供查詢或利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
二、授權下載。
三、以加值產製或複製方式提供。
前項第一款網路查詢及第二款授權下載,免收費用。第三款所稱加值產製
為另外提供具概略坐標位置之電子資料。
第 16 條 申請加值產製或複製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依內
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二年○月○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