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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字第1030203707

發布日期 103/02/17

案由摘要 新北市45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工務局得否免審查之回復。

主旨:

有關貴局103110日研商會議,討論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是否仍有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適用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325日營署建管字第1030004704號函辦理(隨文檢附來函影本),並復貴局103114日北農牧字第1030085130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又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 雖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為利查核農業設施之申請用地得否作建築使用,爰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第16項「申請用地得作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之審查項目,仍請貴局逐案加會工務單位予以會審;至貴府工務單位倘對於個案認為尚無審查之需要,則農業主管機關當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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