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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號: 農企字第1030702021

發布日期: 103123

解釋摘要: 三七五減租土地之使用同意書通函。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佃農擬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得否以三七五租約之文件,視為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114日府農務字第1030007865號函。

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查並未排除訂有三七五租約之佃農無須檢附。爰以,為避免租佃雙方私權爭議,佃農擬於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並主張以三七五租約文件,視為土地使用同意書者,則回歸該租約內容,倘有約定得作相關之使用,始得據以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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