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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後繼續經營 5 年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 行政院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本修正草案除配合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850條之1,增列「農育權」相關規定外,並明確授權訂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目的、範圍及內容,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江院長指出,考量國土管理、山林保育及原住民生活保障等,維持現行條文須經營滿5年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規定,請原民會及農委會加強對外說明修法意旨,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
農委會表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自民國65年4月29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因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上種植竹木者,原得依民法第832條規定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後,得依該條例現行第37條取得土地所有權。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832條,將地上權之設定對象排除竹木之種植,致種植竹木者,需依修正後民法第850條之1設定農育權。為使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農育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故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保留地之權利取得與移轉、土地之管理、開發、利用、保育、林產物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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