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號: 農授糧字第1030701393號
發布日期: 103年1月29日
解釋摘要: 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案件所涉興建面積計算之疑義案。
解釋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農業資材室」容許使用案件所涉興建面積計算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月8日府農務字第1020240417號函。
二、有關本案坐落農業用地界址內作道路使用之部分,倘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係為農業經營所需之農路,則仍屬農業使用範疇,於核計農業資材室興建面積時,其面積得免予扣除;至該道路倘經審認非屬農業使用部分,仍宜參依本會96年1月14日農企字第950174078號函說明三先行扣除「非農業使用」之設施面積後,再予核算農業資材室可興建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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