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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0888號函
【要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內容】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檢附內政部103年2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082928號函釋影本1份(詳附件)。
檔  案 (開新視窗)下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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