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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因產權變動而欲就連通之樓梯及樓板變更使用時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 字第 103007138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建築法 第 9、73 條(100.01.05)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8 條(102.06.27)
要  旨: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因產權異動予不同所有權人,
          致其中一方欲變更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時,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依據建築物變更使用之相關
          規範辦理
全文內容:關於封閉建築物內原屬同 1  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時
          ,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處理方式 1  案
          一、按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 9  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
              、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
              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
              不在此限。」前揭條文所稱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
              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變更之具體
              項目,及該變更項目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分別為「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條各款及本部 101  年 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1312 號函(如附件)明文在案。
          二、是以,本案所詢旨揭建築物「因產權異動使原有地面 1  層及地下 1
              層之產權分別拍賣予兩所有權人,今地面 1  層之所有權人欲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於其專有部分以樓板封閉最後 1  次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
              3 座樓梯…」1 節,自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 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
              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就區劃後之各使用單元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
              術規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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