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及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9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20312102號函
【要旨】修正「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及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生效。
【內容】
一、略。
二、為避免資源浪費,原修正前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如仍有庫存,得繼續使用至用完為止。
三、貴屬辦理建物測量案件所繪製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其相關註記文字內容,例如測量或轉繪日期、辦理依據、共有部分各項目等內容,得依相關規定及實際情形調整。
四、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第79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係以建物標示圖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該標示圖業經專技人員簽證,並據以辦竣登記,有與登記資料一併公示之必要,應比照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發給之作業方式受理該建物標示圖資料之申請

檔  案http://www.land.moi.gov.tw/law/new/212-N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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