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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區域計畫法第5條。

貳、計畫目的

一、發揮地方自治精神,落實計畫引導地方發展藍圖。

二、藉由直轄市、縣(市)設置之區域計畫委員會,俾落實強化計畫指導地方土地開發之功能。

三、作為未來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研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政策之有效接軌。

參、主辦機關

一、計畫擬定機關:轄區範圍內含非都市土地之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計畫核定機關:內政部。

肆、具體措施

一、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除應依「區域計畫法」第7條規定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其計畫範疇與規劃程序,請參考「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

二、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之區域計畫之上位計畫,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遵循上位計畫之指導,惟視實際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上位計畫。

三、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之區域計畫應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區域計畫訂定之指導原則包括:發展預測(水資源供給總量、農地需求總量、人口及住宅總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總量等)、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土地使用基本方針及各類型土地使用基本原則,包括環境敏感地區、海域及海岸、農地、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未登記工廠、水庫集水區、重要濕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等)及土地分區管制;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應據以研擬相關內容。

四、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後,得個別公告實施。

五、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間如涉協商、配合事項,得提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討論。

六、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擬定過程中或擬定完成後,如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立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據以轉換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伍、辦理進度與時程:
一、規劃作業:99~102年。(如附件7)
二、核定作業:自103年起陸續核定及公告實施。

陸、經費需求

一、補助費:考量本部經費有限,基於公平合理立場,單一縣(市)區域計畫之規劃經費將以900萬元(含中央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為上限,並按行政院主計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核算補助經費,倘相關縣(市)政府有意願增加規劃內容,則請其自行提高配合款項,中央不再額外核列補助款。

二、行政作業費:內政部營建署於99年研擬「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規劃手冊」及舉辦論壇,101~102年成立服務團。

柒、計畫效益

一、短期:發揮地方自治精神,落實因地制宜,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以落實地方發展藍圖,避免無效率審議。

二、中長期:配合國土計畫法草案完成立法後,計畫及審議機制之有效接軌。

附件:

講習或研習資料:

國內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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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0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