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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651786
號令增訂發布第 4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2         四十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規定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者,依該標示圖繪製簽證人之不同,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
               (一)委由開業之建築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該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
                     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
                     影本應由建築師簽註所登記之資料或備查之印鑑現仍為有效,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印鑑資料得由申請人自行複
                     印,並由建築師簽註本影本與案附正本(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其
                     備查之開業印鑑資料正本或影本)相符,所備查之印鑑資料現
                     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正本於核對後發
                     還申請人。
               (二)委由開業之測量技師繪製簽證時,應檢附測量技師執業執照影
                     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及簽證報告,影本應由測量技師簽註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仍為有效,如有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並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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