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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所有權人出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6003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80 期 35555 頁
相關法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5 條(100.05.04)
要 旨:核釋所有權人將持有之透天房地全部或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時,如
所有權人於持有之 2 年內將其銷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
之規定,則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全文內容: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 1 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情形,於持有 2 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
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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