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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名稱為「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 10240 02262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國 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私有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1 一、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由本署各分署(以下稱辦理機關 )依本要點辦理。 2 二、本要點所稱「袋地」,指非因其使用權人任意行為,而與公路無適宜 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 宜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 3 三、得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申請人為袋地使用權人,包括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 權人。但不包括國有袋地之受託管理人及綠美化認養人。 4 四、私有袋地之形成係緣於私有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或數宗私有土地 同屬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者,應依民法第七百 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5 五、國有非公用土地除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外,辦理機關得審查 土地相關位置、地形、地勢及用途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認 定通行範圍。 申請人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於辦理機關核發同意通行函前,有 他人申請承購相同標的之案件時,先審辦申購案。其餘相同標的申請 案件則按收件時間順序審辦。 6 六、擇定之通行範圍已有使用情事或為共有土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有其他使用權人:除國有土地係提供他人通行、委託管理、認養 綠美化外,申請人應取得原使用權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 (二)申請人占用:申請人應清除與通行無關之地上物。 (三)他人占用:屬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申請人 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其餘土地,申請人應切結承諾 自行排除妨礙。 (四)未分管之共有土地:辦理機關同意通行權人使用時,應請通行權人 另行向他共有人申請同意。 申請人依前項各款規定需取得書面同意申請通行者,辦理機關得於 必要範圍內提供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之個人資料,併告知申請人利 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違者應依同法規定受罰及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同時副知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 7 七、辦理機關同意通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 金及填具切結書承諾下列事項:(通知函範例格式如附件一、二,切 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四) (一)國有土地僅供通行,倘需申請袋地之建築執照,絕不將國有土地列 入其建築基地範圍。 (二)因通行或設置通行相關設施損害他人或辦理機關權益者,申請人自 行負責處理。 (三)通行範圍遭他人占用或妨礙時,屬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 留地範圍者,申請人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其餘土地 ,申請人自行排除。 (四)申請人需於國有土地設置通行相關設施者,應先徵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辦理機關同意。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施工安全及維護管理 責任均由申請人負擔。 (五)申請人申請提前返還國有土地時,相關設施除辦理機關同意保留並 經申請人贈與國有者得免移除外,均依辦理機關通知如期騰空,返 還國有土地。 (六)繳納通行償金後,相關退款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袋地日後如有其他通路,願主動通知辦理機關並無條件配合辦理機 關收回國有土地,絕不要求任何補償。 (八)國有土地日後如有公用需要或依規定處分,申請人配合辦理機關辦 理管理機關變更或所有權移轉,絕不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辦理機關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時,國有土地已受理 涉及管理權變更或所有權移轉案件者,辦理機關應併前項通知函告知 申請人。 8 八、通行償金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僅提供通行者: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 計收五十年,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二)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者:按同意通行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 額,一次計收,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三)通行期間,通行權人要求變更通行位置時,應重新依規定申請並計 收償金。 (四)同一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分別受理申請通行者,應逐案計收償金。 9 九、通行償金收訖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通行權人申請退還: (一)通行權人已無通行需要,得自其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 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二)通行權人取得通行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者,得自其取得土地 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三)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經完成建築線指定,因未領得建築執照,或 建築執照經變更、撤銷或註銷,已無需利用通行土地指定建築線者 ,得自申請之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同意通行土地經依法撥用或移交其他機關,或依規定處分所有權移轉 他人時,辦理機關應通知通行權人,已收取之償金不予退還,並同時 副知撥用或移交機關或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意通行之範圍。 同意通行土地已依法撥用或移交其他機關後,通行權人遇有第一項各 款情形申請退還償金時,由辦理機關洽土地管理機關確認後,依該項 規定辦理。 10 十、辦理機關於申請人繳清通行償金及填妥切結書後,核發同意通行函( 範例格式如附件五、六)。 11 十一、國有非公用土地經法院判決應提供通行案件,依判決主文辦理,判 決主文未載明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12 十二、通行權人申請通行之國有土地案件處理流程詳附件七。 13 十三、依民法其他相鄰關係規定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得視個案情形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其中償金部分,按 同意使用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不 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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