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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程序法」2013-05-02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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