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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寺廟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寺廟登記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公告文號:台內民字第 1020202277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9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寺廟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寺廟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二十五年一月四日發布,施行迄今逾七十年未曾
修正,有鑑於長年迭有地方政府及宗教團體反映本規則所定每十年舉辦一次之寺廟總
登記浪費行政資源且徒具形式。為提昇行政效能及簡政便民,及為落實憲法與「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宗教自由平等之保障,爰
檢討修正本規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應辦理登記之寺廟為本規則訂立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寺廟登記種類為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並增訂本規則所稱寺廟為適用監督寺
廟條例之寺廟。(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寺廟總登記相關規定。
四、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及蒙藏喇嘛教之會堂寺廟不適用本
規則之規定。
第 1 條 為辦理寺廟登記,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寺廟登記分設立登記及變動登記。
本規則所稱寺廟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
第 9 條 (刪除)
第 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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