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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銷售其坐落於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之範疇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05402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4 期 20354 頁
要 旨:所有權人銷售其坐落於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依特
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之特種貨物之範疇
全文內容: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非屬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
。所有權人銷售坐落於上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該款規定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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