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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機關於土地辦竣移轉登記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致使買賣雙方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00212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04 期 20354 頁
要 旨:地政機關如於土地辦竣移轉登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徵收土地增值稅後,方
公告更正該土地之現值,致使買賣雙方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
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原財政部 94.09.06 台財稅字第 094045548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
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
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
稽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
還。
二、本部 94 年 9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54830 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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