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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本(103)年度網路有獎問答活動--「消保知識探索樂園」

‧活動時間:2014-08-01 ~ 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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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送立法院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  
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行政院第 3409 次院會通過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行政院定自
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茲以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發給代為標售、
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因登記名義人多於日據時期或光復初期即已死亡
,迄今全體繼承人眾多,倘有部分繼承人不願會同、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未能會同
具領土地價金,將肇致全部繼承人均不能領取,影響權利人權益;另鑑於現行登記簿
上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之土地,亦存有相關權利人難以申辦更正登記等問題,爰
參酌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及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擬具「地籍清理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權利人已死亡,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二、增訂所有權權利範圍登記空白土地之清理有關事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
三、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第 1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
           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
           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
           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
           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前項應納稅賦後之餘
           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權利人已死亡者,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
           繼承人於前項申請期限內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第三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獎金
           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
           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
           ,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
           ,由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前項權利人已死亡者,除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外,得由部分
           繼承人於前項申請期限內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第 31-1 條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除依
           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
           正登記者外,由權利人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前項權利人為數人者,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申請更
           正登記。
           未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
           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
           之餘額。
           第三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
           限制登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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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上期實價登錄資訊於8月1日起開放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lvr.land.moi.gov.tw/)自8月1日上午8時起,開放查詢本(103)年7月15日前已完成申報登錄之案件資訊。本期新增可查詢之案件共計有1萬5千餘件,累計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已有79萬6千餘件。

內政部表示,本年7月份上期(即7月1日至15日)完成登錄揭露的1萬5千餘件,包括買賣案件1萬4千餘件、租賃763件及預售屋474件。自101年10月16日開放民眾查詢交易案件登錄資訊至今,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累計已有79萬6千餘件,網站訪客已超過3,620萬人次。另配合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已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提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累計至本年7月28日止,計有14萬6千餘人次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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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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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草案)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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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將加強銷售階段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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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1季全國房價所得比為7.5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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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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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 農企字第1030212387號
發布日期 103/05/02
案由摘要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申請施作擋土牆,應認定為農業設施或水土保
      持設施之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3 年4 月15 日高市農務字第10330964800 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
    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本會並依據同條第3項之授權,訂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復依容許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並無包括水土保持設施。
三、查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
    路或整坡作業,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
    關核定。另其開發規模符合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者,得以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綜上,農業設施與水土保持設施之申請,適用之法令規
    定及程序,並不相同。
四、有關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因從事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申設
    擋土牆,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依水土保持
    法相關規定辦理,免再由申請人重複依容許辦法之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惟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再送請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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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類別: 新聞
標題: 經濟部規劃擴大民眾參與未來6年治水計畫
發布日期: 2014-07-24
截止日期: 2014-08-23
發布單位: 秘書室
內容: 經濟部張家祝部長在今(24)日業務會報中,聽取水利署楊偉甫署長報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辦理情形」,會中裁示請水利署在推動6年660億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時,除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治水成效外,希望透過所規劃之民眾參與機制運作,確實掌握各地區之民眾實際參與情形及協助解決所遭遇到之問題,進而讓政府部門、在地民眾及民間團體等,不管是對計畫或重點個案,都能在各階段藉由多面向參與機制完整參與,使計畫執行能更加完善,未來各項施政均能更符合地方大多數人期待,攜手共創安心永續之臺灣水環境。

水利署楊署長指出,經濟部對民眾意見一向都極為重視,以95年開始推動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為例,已率先將民眾參與理念具體落實到計畫規劃方案形成與工程實施之內涵。而為能延續並擴大前8年治水成果,及在符合地方民眾之需求下如期完成未來6年「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各項工作,業以創新思維規劃完成擴大民眾參與6年治水計畫之具體機制,希望將在地民眾意見與智慧融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中,故在於今年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通過時,即著手草擬「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日前已先後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河川局、水利規劃試驗所及關心水患治理之NGO團體代表等交換意見,謀合出未來治水工作具體可行之民眾參與方式,依目前所規劃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機制,包含成立在地諮詢小組、召開規劃及工程說明會、成立計畫及個案之專責溝通窗口與資訊公開等四大部分,未來執行時,將由計畫各執行機關邀集河川水系流域及排水集水區內之公部門機關及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等成立在地諮詢小組,藉由真正關心在地居民及瞭解在地特性之在地諮詢小組實際參與治理規劃、工程提報、設計及施工等過程,依循民眾參與機制進行即時溝通及雙向交流,與在地民眾一起共同推動,希望藉民眾參與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並更貼近民眾之需求,達到政府與民眾雙贏之局面。

水利署進一步表示,目前「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民眾參與注意事項」草案已依照各方意見完成修正,並針對各項參與方式擬妥具體執行流程與參與程序,近期將再與相關執行機關及NGO團體代表溝通協商定案後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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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日期: 103.07.23 發佈單位: 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 發佈類別: 最新消息
 
 
  瑞芳地所舉辦「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
 
  詳細新聞內容  
 

【新北市訊】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為加強同仁的法律專業知能,使其於承辦業務時對於所需履行之各種行政程序皆能有清晰且正確之觀念,以避免違法行政行為之產生,特別邀請新北市政府市政暨法律顧問李承志律師,於 103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至 5 時於該所 3 樓會議室講授「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歡迎對此課程有興趣的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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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選拔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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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前身)東部永續發展政策,本部自民國97年至今,持續執行東臺灣「推動養生休閒產業」、「促進人才東移」及「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重要工作項目(養生東臺灣資訊網:http://www.easthealthpark.com.tw/)。經過97、98年價值理念建立、99年辦理推廣行銷及啟動地方產業輔導、100、101年全面推廣行銷階段及示範性人才東移之操作,102年起本部啟動將計畫精神深根於地方,並配合《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所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103年將據以落實推動相關重點工作項目,補助花蓮縣、臺東縣政府、在地社區或組織執行相關計畫。

績效:

「花東地區養生休閒產業及促進人才東移計畫補助作業規定」於103年6月13日由內政部核定,俟行政院備查後,進行上網公告作業。本階段由花蓮縣、臺東縣政府及其所轄鄉(鎮、市)公所、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開始進行提案,預計於103年7月21日前完成相關初審作業,並轉送城鄉發展分署續辦複審作業。期望透過相關補助作業規定,短、中期先從在地社區資源盤點及整段開始,進一步協調閒置空間活化與再利用。長期將透過在地聯絡網之跨域資源整合,以推動在地社區、產業發展得以永續發展。

「花東地區養生休閒產業及促進人才東移計畫補助作業規定」於103年6月13日由內政部核定,俟行政院備查後,進行上網公告作業。本階段由花蓮縣、臺東縣政府及其所轄鄉(鎮、市)公所、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或社區組織開始進行提案,預計於103年7月21日前完成相關初審作業。期望透過相關補助作業規定,短、中期先從在地社區資源盤點及整段開始,進一步協調閒置空間活化與再利用。長期將透過在地聯絡網之跨域資源整合,以推動在地社區、產業發展得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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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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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日期:103.07.16
 
  公告事項  
 

新北市政府103年度第6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於103年7月15日進行公告,公告期間3個月,預計103年10月16日開標,標售公告已揭示於市府公告欄及地政局網站-地籍清理暨標售專區-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代為標售土地資訊,歡迎有意購買的民眾踴躍參與投標。

 
 
 
代為標售土地資訊 代為標售土地資訊   http://www.land.ntpc.gov.tw/_file/1639/SG/5015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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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相關統計
 
附件下載: * 103年6月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相關統計 5988-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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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日期:103.07.01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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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核發建築物之建造執照件數計2,707件,較上月減少9.56%;總樓地板面積為302萬6千平方公尺,較上月減少17.10%;使用執照件數計2,316件,較上月增加2.61%;總樓地板面積為289萬6千平方公尺,較上月增加27.17%。

表1、工作表檔案: 歷年建築物建築執照統計
表2、工作表檔案: 103年5月核發建築物建造執照統計-按用途別分
表3、工作表檔案: 103年5月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統計-按用途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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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有關都市更新團體申請核准籌組應附文件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之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同意比例規定執行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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