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捐處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部分,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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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於新建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增建,或自行興建房屋、搭建鐵皮屋等而未請領使用執照,也未申報設立稅籍,小心涉嫌逃漏稅。  

該處指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或自行搭建之鐵皮屋及騎樓封閉供住家、車庫或營業使用,尤其是位於工業區工廠廠房多且區域廣,往往增建面積更大,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等到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因而發生漏稅者,除了要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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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地上建物並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她先生優先承買,想了解可不可以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的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換句話說,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她(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沈小姐經法拍的土地不能用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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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日住在林邊鄉的一位葉先生,日前賣了一塊農地給朋友,因友人付不出土地價款又避不見面,遂向本分局詢問是否可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經買賣雙方共同向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是可以的,但為顧及買賣雙方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稅務局才會准予撤銷,葉先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於法是不允許的。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嗣後因故撤銷,就可以由權利人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單獨向稅務局申請撤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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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民眾購屋作為投資,實際卻未居住,此類空屋能否申請免徵房屋稅,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自住住家用、非自住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等不同稅率核課,即房屋無論有無居住使用(含空置),都要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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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清查地價稅案件時,發現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原為土地所有權人之直系尊親屬,年事已高之長輩過世後,戶籍變成空戶,已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要件,若不及時遷入其他符合條件之親屬,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會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一旦戶籍無符合條件之人設籍,就會被取消優惠稅率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並補徵差額地價稅及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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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表示,隨著科技的進步,稅務局目前已經透過地理資訊系統針對尚未設立房屋稅籍的房屋加強稅籍清查,民眾如有尚未設立房屋稅籍的房屋,請主動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儘速向該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及「納稅義務人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之心,凡有房屋不論是合法或違法建築,請於建造完成後儘速主動向該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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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土地於法院拍定時作農業使用,權利人或義務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土地於拍定時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該證明書係嗣後補強未符合農用而核發,仍然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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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有納稅人反映他家目前是空地,還沒有蓋房屋,但前面土地與左右鄰居的騎樓一樣是讓人通行,何以地價稅未予減免?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明訂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有減免地價稅之優惠,其認定標準為騎樓走廊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所以認定應以土地上必須有建築改良物亦即房屋為前提,未建築之一般空地無騎樓走廊地減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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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已自105年1月1日實施,該局貼心提醒您,不動產交易除了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如果出售的房地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而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都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國稅局所屬機關申報所得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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