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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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61 條(18.11.30)
決  議:最高法院民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加註民事判例 1  則。
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102  年度第 1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加註民事判例 1  則。

          判例加註 1  則:
              七十三年台抗字第二三九號判例要旨
              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應包括遲延利息在內,且不以登記為必要
              。
              相關法條: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
              決    議:本則判例加註「所謂遲延利息,依民國十八年民法第八百
                        六十一條立法意旨之說明及判例之案例事實,係指法定遲
                        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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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及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9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20312102號函
【要旨】修正「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及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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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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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計畫法(草案)立法過程
國土計畫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草案)五度函請立法院審議(詳如表1),立法院最近一次審查本法案係於第7屆第7會期期間,經該院內政委員會於100年5月18、19日及6月1日審查完竣,全文草案案59條文,總計通過36條、保留23條,後因立法院任期屆滿不續審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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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臺灣米博覽會」活動(9/27-29台北花博園區長廊廣場)

  • 臺灣農業年度盛事之ㄧ~「 2013 台灣米博覽會」將於 9 月 27 至 29 日在台北花博園區長廊廣場隆重登場。免費入場,歡迎參觀選購!活動網站: http://www.2013taiwanrice.com.tw/
  • 9 月27 日 (六) 上午 10:30 舉辦「 2013 十大經典好米得獎者頒獎典禮暨台灣米博覽會開幕活動」, 歡迎共襄盛舉。 
  • 為落實推動黃金十年樂活農業相關措施,推廣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提升糧食自給率,今年特以「米力臺灣,穀舞人生」為主軸,邀集臺灣各地優質好米廠商 ( 含農會 ) 、米穀粉、米食加工及特色米食等相關業者參與展售,呈現稻米產業輔導成果,並辦理「 2013 十大經典好米評選暨頒獎典禮」活動、現場互動體驗及創意米食教學等推廣活動,同時搭配滿額好禮及網路打卡等串連活動,以邀請民眾一同品嚐臺灣稻地好米,鼓勵消費者多多食用在地生產的優質米及國產米食加工產品,將不同型態米食融入生活,用行動支持國產稻米產業。 
  • 配合精緻健康卓越方案 - 樂活農業主軸,推展農業精品,現場展示及展售各式實惠、精緻時尚好米禮盒及米食加工伴手禮,提供企業界及國人於年節、訂結婚等送禮選購,擴展國產稻米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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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暨施行細則第10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102年8月23日「新北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區段徵收開發案」第二次事業計畫公聽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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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103年公告土地現值已進入評議之前置作業階段,為使各界了解地價訂定作業情形,並藉此廣納民眾意見,本市9個地政事務所將於102年9月30日至10月4日間召開公告土地現值說明會,歡迎土地所有權人、不動產相關從業人員及各界人士踴躍出席並提供建言,作為年度地價作業之參考。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補充,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提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前,依規定應先舉辦說明會,以公開方式向各界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當年度地價動態情況。說明會除解答民眾疑義外,也會將各方意見彙整成報告,提供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公告土地現值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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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申請建築執照得免適用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規範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2080962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80 期 35549 頁
相關法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4-3、298 條(102.01.17)
要  旨: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適用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關於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建築基地綠化、建築
          基地保水等相關規範
全文內容:開放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意,係以提供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
          兼具有「居住」與「存放農務材料及放置農機具」需求之空間,以便利其
          農事工作,亦屬農地容許使用之一種。因相關法令規定已明定土地使用之
          限制,於個別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坐落以外之土地,仍應作農業生產使用
          ,即保有土地原有綠化、保水及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考量農業用地非屬
          一般建築基地,為符合農地農用之政策目的,農業設施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時,得比照農舍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之三雨水貯集
          滯洪設施及同編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等相關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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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所有權人出售透天房地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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