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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發文單位: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授務 字第 10220112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礦務局 相關法條:土石採取法 第 3、36 條(97.01.09) 要 旨: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申報外 運數量;又其出產之土石外賣情形,應依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民眾因違反農地使用經處分而需依法恢復農地農用案,涉及開挖砂石 行為,是否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執行處分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依據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局 102 年 9 月 13 日北經工字第 1022634 331 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開函說明八後段「……倘因實施整地行為確證認定而有外運、外賣 土石之情事時,除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許可外,須依「採取土石免申 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申報備查」。按「土石採取法」第 三條第二款「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之情形為不須申請土石採 取許可,惟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採取土石免申辦 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申報外運數量。至於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 材所產出之土石得否外賣,土石採取法並無規範,請依照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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