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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時,買受人應在雙方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契價是以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為準。但若是依法領買標購公產或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不動產者,可申請按照評定標準價格或申報移轉價格從低核課契價。 稅務局在此提醒民眾,契稅的核定契價即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是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房屋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記載的僅為課稅現值,未包含免稅現值,所以,申報契稅請參考「房屋稅籍證明」或「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才能正確的計算出應繳納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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