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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以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才可依法扣除。如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故不得依上揭法令規定,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扣除。該局說明,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工程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中扣除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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