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

2012-06-29

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水保 字第 10118650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3 期 24473 頁

要  旨:令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
全文內容: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
所有權部認定之,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
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與前開意
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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