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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售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並取得代價,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2-07-04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456304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26 期 24855 頁
要 旨:核釋有關營業人出售未取得所有權之農地並取得代價,核屬債權買賣行為
,除應具實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外;應另按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依
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全文內容: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
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
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 24 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
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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