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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30461948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83 期 36776-36777 頁 要 旨:核釋信託房屋應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該 房屋仍屬自用,則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且要件符合規定,則准 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全文內容: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 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 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 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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