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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 1031093 01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8 八、申請人接獲當地分署同意意見函後,應填具事業計畫申請書(附件二 )並檢附下列書件一式七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作為糧商興建或擴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 使用: (一)完成糧商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營運計畫書。 (三)當地分署出具之營運計畫書同意意見函。 (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 者,得免予檢附。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申請變更編定土地使用同意書(應敘明所有權人同意土地興建或擴 建碾米設備及相關設施與地上權登記;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 免附)。 (七)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八)位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文件。 (九)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 項目之查詢結果。 (十)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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