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3006200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70 期 33323 頁 要 旨:核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公有土地 ,依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如另 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則得予徵收
全文內容: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 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 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第 4 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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