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3080885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65 期 32660 頁 要 旨:由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 2 年內為之
全文內容:一、都市更新案實施者以外之人申請建造執照,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 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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