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財產署管字第
10340018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5  點條文及第 4  點
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4          四、標售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對出價最高之投標人,除別有保留外
               ,應視為要約),以實貼於標售機關公告(布)欄者為準,其內容應
               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一)法令依據。
           (二)不動產標示及面積。
           (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四)標售底價及投標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金額。
           (五)開標日期及地點。
           (六)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除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
                 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七)點交期間:
                 標售機關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應於十五日內辦理點交。但得
                 標人自費鑑界者,不在此限。
           (八)點交方式:
                 1.以書面點交為原則,並於點交紀錄(格式如附件二)「其他事項
                   」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按現狀標售或視為空地標售者,應
                   於標售公告備註欄敘明現狀,並註明「以書面方式按現狀點交,
                   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理。」
                 2.標售不動產為原管理機關看管者,由原管理機關辦理點交事宜,
                   並應於標售公告註明。
           (九)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格式如附件三、四)之時間、地點。
           (十)備註欄註明事項:
                 1.標售建物:基地不屬國有者,應載明基地權屬。
                 2.標售基地:建物不屬國有者,應載明建物權屬。
                 3.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
                 4.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應在標售機關所在地通行報紙摘要刊載三天,並於標售機關
               網站公告。

5          五、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
               參加投標。但標售之不動產屬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投標人應受
               該條例之限制;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
               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
               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
               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
               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7          七、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填具投標單:
                 1.載明投標人(自然人應註明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及法人統一編號或經權責單位核發之許可文件字號暨法定代理人
                   姓名)、標的物、投標金額及承諾事項。
                 2.投標金額應用中文大寫。
                 3.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於投標單內簽名並蓋章(父
                   母均應列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協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並辦妥戶籍登記者,僅
                   需列任監護人之父或母,並應檢附戶籍資料)。
           (二)保證金:
                 1.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計至千位)。
                 2.限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
                   、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
                   為標售機關或空白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3.保證金之受款人非標售機關名義者,應經所載受款人背書且票據
                   上不得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三)投標方式:以郵遞方式,連同投標單及保證金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
                 箱前寄達標售機關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由投標人逕洽郵
                 局辦理原件退還。
           (四)參觀開標:投標人可於開標當時到場參觀。

8          八、標售機關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監標人員由標售機關主計人員或由其分署長指
                 定有關單位人員任之)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向郵局取回投標單函件
                 並作成紀錄(格式如附件五),當眾點明拆封,就各標號最高標價
                 及次高標價者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
                 遞補審查,並逐標公布所有投標人及其投標金額。
           (二)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
                   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人為未成年人,其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投標者。
                 5.投標單所填標的物、姓名,經認定無法辨識者。
                 6.投標單之格式與標售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7.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標售機關名義,且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或
                   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
           (四)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
                 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
                 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
           (五)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按第七點第二款規定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收
                 。
           (六)未得標人之保證金票據,應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
                 依下列方式之一,無息領回:
                 1.由未得標人出具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到場領回。
                 2.由未得標人或其受託人(應附身分證明文件)出具委託書(所蓋
                   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到場領回。
                 3.由未得標人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申請自付費用以郵寄或匯款方式領回。
           (七)投標人所繳保證金之收取發還事項,應指定出納人員辦理。
           (八)填寫開標紀錄及標售情形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七、八)。
           (九)每月底填寫當月標售情形一覽表及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九、十
                 ),由各分署彙整所屬辦事處資料後,於次月五日前函送本署。

9          九、決標後,除另有規定外,標售機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定期限
               ,一次繳清全部價款(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放棄得標,沒收保證金,並通知次得標人於五十日內按最高標
               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一)逾期未繳清價款。
           (二)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
                 拒收。
               得標人於繳款期限內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得將
               保證金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或指定之代表人)、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
               ,並通知次得標人於五十日內按最高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前二項之次得標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先繳相當於保證金
               額之價款,以示願意承購;餘款於該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
               繳清,逾期未繳清,視為放棄承購,並沒收已繳價款。
               標售不動產,如第三人依法有優先購買權而標售機關負通知義務者,
               決標後,標售機關應先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
               內,先繳相當於保證金額之價款,以示願意優先承購;餘款於該通知
               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一次繳清,逾期未繳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並沒收已繳價款。
               承購人持支票向金融機構繳納價款者,以繳款書所蓋金融機構收款章
               戳日期為繳清日期,並俟支票兌現後始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12         十二、承購人繳清價款後,標售機關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如承購人要
                 求,得以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取代之)、權利書狀及有關登記聲請書
                 表,會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填具點交紀錄。房屋契稅、產權移
                 轉費用及重新接(復)水、電、瓦斯等費用概由承購人負擔,並自
                 標售機關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日次月起由承購人負擔承購標的物之
                 賦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等)、大樓管理費(包含公共
                 水、電費)。但承購人於點交前要求鑑界時,標售機關應會同承購
                 人辦理鑑界。其他各項手續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有
                 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大樓管理費,自標售機關產權移轉證明書填發日次月起應
                 由承購人負擔,標售機關或原管理機關已先行繳付部分,標售機關
                 於通知繳款時一併通知得標人繳納。
                 承購人身分如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取得不動產者,由標售機關解除
                 買賣契約,沒收保證金,無息退還扣除保證金後之餘款,並撤銷原
                 發給之產權移轉證明書,標售標的物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
                 標售之不動產倘日後查證屬標售時依法不得私有之情形,致買賣契
                 約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經依法塗銷移轉登記時,由標售
                 機關無息退還已繳之價款,標售標的物由標售機關另行處理。

15         十五、標售不動產得標人一次繳清全部價款者,標售機關於收清價款後,
                 應依規定辦理產籍異。
                 標售不動產得標人申請貸款繳納價款者,標售機關於得標人繳付自
                 備款後,除依規定辦理產籍異動外,並於年度終了前彙整製作清單
                 列明出售總價款、已繳自備款及應收未收款(即繳付自備款後所餘
                 擬辦貸款金額),其中價款應歸解標售機關收入者,應於當年度決
                 算列計是項應收款(格式如附件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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