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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函及最高法院判決對婿養子緣組入戶見解之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300180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36.01.01)
要  旨:按司法院前所核釋婿養子緣組入戶之見解,與最高法院有關養子於收養同
          時與其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判決意旨,並無不同,且最高法院判決
          未提及婿養子從姓問題,故二者不生見解歧異情形。另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自可表示不同見解,而不受拘束
主    旨:有關本院前函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3  年 6  月 25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630  號函。
          二、查本院 74 年 3  月 21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55  號函就「婿養
              子緣組入戶」所持見解,核與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5057 號判決
              所載,收養為養子並與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意旨,尚無不同。
              至本院前函附帶說明之婿養子從姓問題,最高法院前開判決中並未提
              及,故二者似無見解歧異之問題。
          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
              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所作有關
              法規之函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
              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 137、216、530  號解釋意旨參
              照),併予敘明。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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