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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函及最高法院判決對婿養子緣組入戶見解之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300180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36.01.01) 要 旨:按司法院前所核釋婿養子緣組入戶之見解,與最高法院有關養子於收養同 時與其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判決意旨,並無不同,且最高法院判決 未提及婿養子從姓問題,故二者不生見解歧異情形。另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自可表示不同見解,而不受拘束
主 旨:有關本院前函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3 年 6 月 25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630 號函。 二、查本院 74 年 3 月 21 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55 號函就「婿養 子緣組入戶」所持見解,核與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5057 號判決 所載,收養為養子並與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意旨,尚無不同。 至本院前函附帶說明之婿養子從姓問題,最高法院前開判決中並未提 及,故二者似無見解歧異之問題。 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 80 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 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所作有關 法規之函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 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 137、216、530 號解釋意旨參 照),併予敘明。 正 本:法務部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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