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核釋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46969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3 期 316 頁 相關法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3、8、12、13 條(101.08.08) 要 旨:核釋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及 6 70 萬元以下者,得予免繳所得稅,但超額者得加計稅率繳納之;而保險 死亡之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 人之基本所得額
主 旨: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 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5 項及第 1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下者, 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 納所得稅。 三、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5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 所得額扣除 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 12 %) 計算之金額。 四、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 得額扣除 670 萬元後,按 20 %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3 年 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 基本所得額。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