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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2046969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3 期 316 頁
相關法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3、8、12、13 條(101.08.08)
要  旨:核釋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及 6
          70  萬元以下者,得予免繳所得稅,但超額者得加計稅率繳納之;而保險
          死亡之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
          人之基本所得額
主    旨:公告 103  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
          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5  項及第 1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下者,
              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
              納所得稅。
          三、103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5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
              所得額扣除 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 12 %)
              計算之金額。
          四、103 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
              得額扣除 670  萬元後,按 20 %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103 年
              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
              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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