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1007103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1 期 148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100.06.29)
所得稅法 第 88、89 條(101.12.05)
要  旨:核釋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所列應扣繳之所得,因強制執行事件,由債權
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收取而發生給付事實者,免扣繳所得稅
款規定
全文內容: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
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
人原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
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
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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