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農輔 字第 1010051944A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3 期 1004 頁
相關法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 4 條(100.12.21)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 4 條(101.12.25)
要 旨:依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
辦法第 4 條,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財政部
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100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
額為基準
主 旨:公告本會審查 102 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提供 100 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
準。
依 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1 款及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說 明: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 5 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
年度 12 月底方可彙整完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
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 102 年
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無法以尚未完整之 101 年度所得檔查
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整之 100 年度個人綜
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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