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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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
土地改良物認定及處理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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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屬原有合法建築物者除外。
(二)圍牆。
(三)花台,屬公有物除外。
(四)巡守崗,屬公有物除外。
(五)遮雨棚:以支架座落送出基地,以全部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六)其他雖非屬土地改良物,惟基於安全與環境維護,應予移除或整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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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處理原則如下,申請人得擇
一辦理:
(一)清理土地改良物:
要求申請人清理土地改良物,清理後拍照並由土地管理機關確認及
同意受贈與管理。
(二)地籍分割後捐贈:
申請人將土地改良物所佔土地部分辦理地籍分割後捐贈無土地改良
物之土地。
(三)土地改良物所佔土地面積無償捐贈不計入容積移轉:
申請人無法或不願清理,而自願無償捐贈該土地改良物所佔投影土
地全部面積,以其所持有該筆土地之面積扣除該投影土地全部面積
後,剩餘之土地面積才計算可移轉容積量,並切結該土地改良物無
租賃關係及未來拆除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若中央土地管理機關不
同意受贈與管理,即由本府受理該筆土地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處理原則流程圖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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