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2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343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錄一(二)、附錄二、第五點附錄三之一、第六點附錄四,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錄一(二)、附錄二、第五點附錄三之一、第六點附錄四


部  長 江宜樺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錄一(二)、附錄二、第五點附錄三之一、第六點附錄四修正規定


四之一、 屬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除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案件外,應依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就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變更編定書件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四之二、 第四點及第四點之一需辦理查詢作業之變更編定案件,其土地不得位於本要點附錄一(二)所列之限制發展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經各項限制發展地區及下列必要性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同意興辦者,如穿越性道路、公園、上下水道、郵政、自來水、電信、電力、政府機關、公有平面停車場、國防等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重大公共建設及為維護水源必要之道路。


() 為整體規劃需要,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符合第四點之三規定者,得納入範圍,並應維持原地形地貌不得開發使用。


() 依各項限制發展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許可開發案。


四之三、 第四點及第四點之一需辦理查詢作業之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範圍內如有夾雜之零星屬於限制發展地區之土地,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


() 納入之夾雜地須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


() 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 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


() 應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七、 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於工業區設廠之申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設廠文件辦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八、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各該使用區無其他適當使用地可變更編定者為限,且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為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財團法人興辦文教設施。


() 興建學校。


() 設置幼稚園。


() 發電廠、變電所、配電中心、輸配電鐵塔、油庫、輸油(氣)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天然氣貯存槽、加油站、加氣站、加壓站、整壓站、配氣站及計量站等設施。


() 自然泉飲用水包裝設施。


() 農(漁)民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及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糧食、肥料倉庫、辦公廳舍等相關設施。


() 農(漁)業團體興建農、水產品集貨、運銷場所、冷凍(藏)庫等相關設施。


() 農、漁業生產(含畜禽屠宰)、加工(含飼料製造)及運銷計畫設施。


() 糧商興(擴)建碾米設備暨相關設施。


() 住宿、餐飲、自產農(乳)產品加工廠、農產品及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


(十一) 動物收容處所。


(十二) 興辦社會福利設施。


(十三) 土資場相關設施。


(十四) 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存設施。


(十五)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十六) 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及防治公害等相關設施。


(十七)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之設施。


(十八) 電信相關設施。


(十九) 電磁波相容檢測實驗室。


(二十)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開發案件,無適當用地可供辦理變更編定者。


(二十一) 宗教建築設施。


(二十二) 生物技術產業設施。


(二十三) 運動場館設施。


(二十四) 營運總部(以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子法相關規定,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者為限)。


(二十五)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場地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等相關設施。


           前項各款興辦事業計畫,依規定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具其核准文件辦理變更編定。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修正發布後,興辦第一項第二十一款宗教建築設施所需之用地申請變更編定者,應一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九、 原供特定用途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擬變更原用途作為第八點各款規定之特定目的事業使用者,申請人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於核准時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惟無需辦理變更編定異動手續。


            前項申請人應依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變更用途並繳交審查規費,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函請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變更用途之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第一項使用面積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規模者,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十、 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水土保持機關(單位)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得由申請人先行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十一、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或撥用土地計畫書內敘明請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接到核准徵收或撥用案件時,應即依徵收或撥用土地使用性質逕為核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及辦理異動手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者;或國營公用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興辦之事業,以一般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取得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奉准興辦事業及已達成協議價購、一般價購、專案讓售或其他取得土地之文件,逕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將所需用地一併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變更編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二條規定情形,應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之同意。


 


 


附錄一


         (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


1、限制發展地區




11項土石流潛勢溪流查詢範圍包括下列17縣市159鄉鎮市區,其餘鄉(鎮、市、區)非該項目所稱「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得免予查詢(最新土石流潛勢溪流查詢範圍可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防災資訊網http:/246.swcb.gov.tw/查詢):


          宜蘭縣(三星鄉、大同鄉、冬山鄉、南澳鄉、員山鄉、頭城鎮、礁溪鄉、蘇澳鎮)、基隆市(七堵區、中山區、中正區、仁愛區、安樂區、信義區、暖暖區)、新北市(八里區、三芝區、三峽區、土城區、中和區、五股區、平溪區、石門區、石碇區、汐止區、坪林區、金山區、泰山區、烏來區、貢寮區、淡水區、深坑區、新店區、新莊區、瑞芳區、萬里區、樹林區、雙溪區、鶯歌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區、內湖區、文山區、北投區、信義區、南港區)、桃園縣(大溪鎮、桃園市、復興鄉、龜山鄉)、新竹縣(五峰鄉、北埔鄉、尖石鄉、竹東鎮、芎林鄉、峨眉鄉、新埔鎮、橫山鄉、關西鎮)、苗栗縣(三灣鄉、大湖鄉、公館鄉、竹南鎮、卓蘭鎮、南庄鄉、苑裡鎮、泰安鄉、通霄鎮、獅潭鄉、銅鑼鄉)、台中市(太平區、北屯區、外埔區、沙鹿區、和平區、東勢區、新社區、潭子區、霧峰區)、南投縣(中寮鄉、仁愛鄉、水里鄉、名間鄉、竹山鎮、信義鄉、埔里鎮、草屯鎮、國姓鄉、魚池鄉、鹿谷鄉、集集鎮)、彰化縣(二水鄉、田中鎮、社頭鄉)、雲林縣(古坑鄉)、嘉義縣(大埔鄉、中埔鄉、竹崎鄉、阿里山鄉、梅山鄉、番路鄉)、台南市(六甲區、玉井區、白河區、東山區、南化區、楠西區、龍崎區)、高雄市(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那瑪夏區、岡山區、阿蓮區、美濃區、茂林區、桃源區、鼓山區、旗山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牡丹鄉、來義鄉、枋山鄉、春日鄉、泰武鄉、高樹鄉、獅子鄉、萬巒鄉、滿州鄉、瑪家鄉、霧台鄉)、台東縣(大武鄉、太麻里鄉、台東市、成功鎮、池上鄉、卑南鄉、延平鄉、東河鄉、金峰鄉、長濱鄉、海端鄉、鹿野鄉、達仁鄉、關山鎮)、花蓮縣(玉里鎮、光復鄉、吉安鄉、秀林鄉、卓溪鄉、花蓮市、富里鄉、瑞穗鄉、萬榮鄉、壽豐鄉、鳳林鎮、豐濱鄉)。


21項所稱嚴重崩塌地區,依其定義與大規模崩塌災害相符,目前大規模崩塌災害屬研究階段,短期內經濟部尚無相關資料可提供查詢


33項活動斷層兩側一百公尺範圍內之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新北市(淡水區、樹林區、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金山區)、桃園縣(平鎮市、楊梅鎮)、新竹縣(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芎林鄉、竹東鎮、寶山鄉、竹北市)、新竹市(北區、香山區、東區)、苗栗縣(獅潭鄉、銅鑼鄉、大湖鄉、三義鄉、卓蘭鎮、竹南鎮、頭份鎮、三灣鄉、南庄鄉)、臺中市(沙鹿區、潭子區、龍井區、大肚區、太平區、大里區、豐原區、新社區、神岡區、石岡區、清水區、和平區、大甲區、外埔區、后里區、東勢區、霧峰區、北屯區)、彰化縣(彰化市、花壇鄉、大村鄉、員林鎮、田中鎮、二水鎮、和美鎮、社頭鄉)、南投縣(中寮鄉、水里鄉、集集鎮、鹿谷鄉、國姓鄉、草屯鎮、南投市、名間鄉、竹山鎮)、雲林縣(古坑鄉、林內鄉)、嘉義縣(大林鎮、梅山鄉、民雄鄉、竹崎鄉、番路鄉、中埔鄉)、臺南市(柳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山上區、新市區、永康區、左鎮區、仁德區、白河區、東山區、南化區、新化區、東區)、高雄市(桃源區、旗山區、田寮區、阿蓮區、岡山區、燕巢區、大社區、六龜區)、屏東縣(瑪家鄉、內埔鄉、萬巒鄉、來義鄉、新埤鄉、車城鄉、恆春鎮、枋山鄉、鹽埔鄉、高樹鄉、三地門鄉、泰武鄉、春日鄉、長治鄉、枋寮鄉)、花蓮縣(新城鄉、花蓮市、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卓溪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豐濱鄉)、臺東縣(關山鎮、鹿野鄉、臺東市、池上鄉、卑南鄉、延平鄉


4:第5項河川區域之查詢需向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查詢是否位屬中央管河川部分(澎湖縣無中央管河川,此部分免查)及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查詢是否位屬直轄市、縣(市)管河川部分,臺灣離島地區免查詢。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新北市蘆洲區、三重區、五股區及新莊區需查詢,其餘區域得免查詢


5:第11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五結鄉、宜蘭市、蘇澳鎮、南澳鄉)、新北市(貢寮區、瑞芳區、萬里區、金山區、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五股區、蘆洲區)、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雲林縣(麥寮鄉、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臺南市(北門區、學甲區)、屏東縣(恆春鎮、滿州鄉、車城鄉、獅子鄉)、花蓮縣(秀林鄉、壽豐鄉、豐濱鄉)、臺東縣(長濱鄉、成功鎮、東河鄉、卑南鄉、臺東市)。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項目所稱「自然保護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6:第16項水庫集水區查詢範圍包括:基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七堵區、暖暖區)、新北市(三峽區、平溪區、石碇區、汐止區、坪林區、烏來區、貢寮區、新店區、雙溪區、鶯歌區)、桃園縣(八德市、大溪鎮、復興鄉、龍潭鄉)、新竹縣(五峰鄉、北埔鄉、尖石鄉、竹東鎮、芎林鄉、峨眉鄉、新埔鎮、橫山鄉、關西鎮、寶山鄉)、苗栗縣(三義鄉、三灣鄉、大湖鄉、公館鄉、卓蘭鎮、南庄鄉、泰安鄉、造橋鄉、獅潭鄉、銅鑼鄉、頭份鎮、頭屋鄉)、南投縣(中寮鄉、仁愛鄉、水里鄉、竹山鎮、信義鄉、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鹿谷鄉、集集鎮)、嘉義縣(大埔鄉、中埔鄉、水上鄉、民雄鄉、竹崎鄉、阿里山鄉、番路鄉、梅山鄉)、嘉義市(東區)、臺南市(大內區、山上區、六甲區、玉井區、白河區、官田區、東山區、南化區、柳營區、新化區、楠西區、龍崎區)、高雄市(三民區、小港區、那瑪夏區、大社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內門區、六龜區、田寮區、甲仙區、杉林區、岡山區、林園區、美濃區、茂林區、桃源區、烏松區、旗山區、燕巢區)、屏東縣(九如鄉、三地門鄉、內埔鄉、竹田鄉、牡丹鄉、里港鄉、來義鄉、長治鄉、屏東市、恆春鎮、崁頂鄉、泰武鄉、高樹鄉、新園鄉、獅子鄉、萬丹鄉、萬巒鄉、滿州鄉、瑪家鄉、潮州鎮、霧台鄉、麟洛鄉、鹽埔鄉)、臺東縣(海端鄉、延平鄉、卑南鄉、金峰鄉、綠島鄉)、花蓮縣(秀林鄉、卓溪鄉、萬榮鄉)、宜蘭縣(三星鄉、大同鄉、五結鄉、冬山鄉、南澳鄉、員山鄉、頭城鎮、礁溪鄉、羅東鎮)、澎湖縣(七美鄉、白沙鄉、西嶼鄉、馬公市、望安鄉、湖西鄉)、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烏坵鄉)、連江縣(北竿鄉、東引鄉、南竿鄉)。


7:表列各查詢項目之查詢範圍倘經主管機關公告異動,上開附註事項之應查詢或免查詢地區尚未配合修正時,其查詢範圍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最新資料為準。


 


2、條件發展地區



 


1:第1項查詢範圍包括:彰化縣(大城鄉、芳苑鄉)、雲林縣(麥寮鄉、臺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土庫鎮、元長鄉、水林鄉、崙背鄉、褒忠鄉、虎尾鎮、東勢鄉、大埤鄉、北港鎮)、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臺南市(鹽水區、學甲區、北門區)、屏東縣(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詢項目所稱「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2:查詢項目第2項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之查詢範圍:新北市五股區需查詢,其餘區域得免查詢。海堤區域:南投縣免查詢


3:查詢項目第8項之查詢範圍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東縣、花蓮縣、臺中市(東勢區、和平區)、南投縣(魚池鄉、信義鄉)、雲林縣(口湖鄉)、嘉義縣(朴子市、鹿草鄉、義竹鄉、東石鄉、六腳鄉)、臺南市(新營區、後壁區、鹽水區、官田區、將軍區、七股區)、高雄市(大寮區、小港區)、屏東縣(萬丹鄉、新園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查詢項目所稱「礦區(場)、礦業保留區或地下礦坑分布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4:第10項查詢範圍包括:臺北市(中正區、士林區)、新北市(板橋區、淡水區、瑞芳區)、新竹縣(竹北市)、臺中市(北區、梧棲區)、南投縣(魚池鄉)、嘉義市(北湖里)、嘉義縣(阿里山鄉)、臺南市(西區、永康區、七股區)、高雄市(前鎮區)、屏東縣(恆春鎮)、臺東縣(臺東市、成功鎮、大武鄉、蘭嶼鄉)、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宜蘭市、蘇澳鎮)、基隆市(中正區)、澎湖縣(馬公市、望安鄉)、金門縣(金城鎮)及連江縣(南竿鄉)。其餘鄉(鎮、市、區)非屬該項目所稱「限制建築地區」範圍,得免予查詢


5:查詢項目第12項:下列鄉(鎮、市、區)土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建物高度未達地表六十公尺者,免予查詢


1 新北市:石門區、金山區、三芝區、瑞芳區、雙溪區、烏來區、三峽區、鶯歌區


2 宜蘭縣:全縣各鄉鎮市


3 桃園縣:龍潭鄉、大溪鎮、復興鄉


4 新竹縣:關西鎮、橫山鄉、北埔鄉、尖石鄉、五峰鄉


5 苗栗縣:南庄鄉、泰安鄉、苗栗市、頭屋鄉、公館鄉、獅潭鄉、大湖鄉、卓蘭鎮、銅    鑼鄉


6 臺中市:石岡區、新社區、和平區


7 彰化縣:線西鄉、鹿港鎮、秀水鄉、福興鄉、埔鹽鄉、大村鄉、芳苑鄉、溪湖鎮、埔    心鄉、員林鎮、二林鎮、埤頭鄉、永靖鄉、田尾鄉、社頭鄉、北斗鎮、田中    鎮、二水鄉、溪州鄉、竹塘鄉、大城鄉、芬園鄉、花壇鄉


8 南投縣:全縣各鄉鎮市


9 雲林縣:二崙鄉、土庫鎮、褒忠鄉、東勢鄉、臺西鄉、崙背鄉、麥寮鄉、斗六市、林    內鄉、古坑鄉、莿桐鄉、西螺鎮、水林鄉、口湖鄉、四湖鄉、斗南鎮、虎尾   


10  嘉義縣:番路鄉、梅山鄉、阿里山鄉、大埔鄉、東石鄉、義竹鄉、布袋鎮


11  臺南市:柳營區、北門區、學甲區、下營區、六甲區、楠西區、玉井區、南化區、  左鎮區、龍崎區、山上區、大內區、官田區、將軍區


12  高雄市:三民區、桃源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茂林區、內門區、美濃區、  田寮區、梓官區


13  屏東縣:霧台鄉、新埤鄉、佳冬鄉、林邊鄉、枋寮鄉、琉球鄉、泰武鄉、來義鄉、  春日鄉


14  花蓮縣:鳳林鎮、萬榮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


15  臺東縣:長濱鄉、成功鎮、池上鄉、海端鄉、達仁鄉、大武鄉、關山鎮


6:查詢項目第14項之查詢範圍包括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石門區)、屏東縣(恆春鎮),其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非屬該項目所稱「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


7:查詢項目第17項之查詢範圍包括新北市(板橋區、新莊區、樹林區、汐止區)、桃園縣(龜山鄉、蘆竹鄉、大園鄉、中壢市、新屋鄉、楊梅市)、新竹縣(湖口鄉、新埔鎮、竹北市、竹東鎮、寶山鄉)、新竹市、苗栗縣(頭份鎮、造橋鄉、後龍鎮、苗栗市、西湖鄉、通霄鎮、苑裡鎮)、臺中市(西屯區、南屯區、大甲區、外埔區、后里區、神岡區、大雅區、烏日區)、彰化縣(彰化市、芬園鄉、大村鄉、員林鎮、社頭鄉、田中鎮、北斗鎮、溪州鄉、埤頭鄉、竹塘鄉)、雲林縣(二崙鄉、西螺鎮、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北港鎮)、嘉義縣(新港鄉、太保市、六腳鄉、鹿草鄉)、臺南市(後壁區、新營區、東山區、柳營區、六甲區、官田區、麻豆區、善化區、新市區、新化區、永康區、仁德區、歸仁區)、高雄市(左營區、阿蓮區、岡山區、燕巢區、大社區、仁武區)。


8:查詢項目第19項之查詢範圍包括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縣、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其餘縣(市)得免予查詢。但國防部要塞管制區可能因戰備因素有所異動時,則以該部依法劃設管制區之縣(市)所在地為查詢範圍


9:表列各查詢項目之查詢範圍倘經主管機關公告異動,上開附註事項之應查詢或免查詢地區尚未配合修正時,其查詢範圍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最新資料為準


10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位屬條件發展地區者,應於興辦事業計畫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徵詢各該地區主管機關意見



 


附錄二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一覽表




附註: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組織編制及業務劃分有不同規定者,以實際業務職掌之機關(單位)為主管機關(單位)。


二、 綜合性質或新興產業之興辦事業計畫,無法明確判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得送請內政部協調辦理。


 


 


附錄三之一 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附錄四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




附註:


一、 本審查表未列舉之單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以會簽或會稿方式審查。


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就表列審查事項,依其組織編制及業務劃分,以實際業務職掌之單位為審查單位,並得酌予調整或增加審查單位。


三、 受理變更編定案件後,對於所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有疑義者,得函詢或簽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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