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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1029688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要  旨: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私設通路超過 6 公尺之部分可作為臨時停車空間使用
,然該私設通路臨時停車之使用不得有堆置雜物或妨礙出入之行為
全文內容:關於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擬於原核定私設通路寬度超過 6  公尺
部分劃設停車位應如何處理乙案
一、查「‥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私設通路,擬將其部分範圍變更為停車空間
使用,已涉有原核定私設通路範圍、形狀之變更,與‥建築技術規則
相關規定有違,自不得依本(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
用)辦法規定申請變更使用。」,本部 101 年 6 月 8 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 1010805335 號函(諒達)已有明釋。
二、復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圖例 2-(1)所示「私設
通路寬度超過 6 公尺者,超過部分可做為停車空間」;又「住戶不
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處所
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
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
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明定。故本案貴局所詢旨揭建築基地,擬按
本規則上開條文規定,將原核定私設通路範圍內、寬度超過 6 公尺
之部分做為臨時停車空間使用乙節,無涉私設通路範圍、形狀及停車
空間之變更,惟該私設通路臨時停車之使用不得有本條例上開條文所
稱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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