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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101.10.4營署建管字第1010058690號函
一、有關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本署前以94年5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21969號函檢送94年4月20日研商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內或河川區域線內之防汛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案會議紀錄,引用經濟部水利署94年4月20日經水政字第09453033350號函送之書面意見,略以:「水防道路在道路(含市區及村里道路)主管機關未將其公告為道路系統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前,不得將水防道路視同一般道路並據以指定建築線。」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及水防道路皆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亦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在案。
二、茲據經濟部水利署101年9月6日經水政字第10106106540號函修正前開意見為:「水防道路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是否得指定為建築線,應由建築法之主管機關本其主管權責,依其主管法規及其所在個別情況之適當與否認定之。惟考量水防道路之性質,建管單位於指定建築線時,宜以業經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者始予指定為原則。」 ,請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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